(2015)沭开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陶苏奎与朱兆兵、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苏奎,朱兆兵,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陶苏奎,居民。被告朱兆兵,居民。被告徐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苏奎诉被告朱兆兵、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苏奎撤回对被告徐飞的起诉。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