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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陶苏奎与朱兆兵、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苏奎,朱兆兵,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陶苏奎,居民。被告朱兆兵,居民。被告徐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苏奎诉被告朱兆兵、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苏奎撤回对被告徐飞的起诉。审判员  方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