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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76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冬,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做思想工作,同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