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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6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杨与赵卓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杨,赵卓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94-1号申请执行人胡杨,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行人赵卓炜,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杨与被执行人赵卓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未初字第00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卓炜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胡杨支付抚养费4400元(2015年5月至8月),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赵卓炜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45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卓炜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