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港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顾展新,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金勤,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邱某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或举证证明存在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0元(已减半),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于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