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仁钿与崔益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钿,崔益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887号申请人李仁钿。委托代理人罗浩,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崔益宏。委托代理人朱日京。申请人李仁钿与被执行人崔益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安商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仁钿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98700.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益宏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李仁钿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崔益宏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李仁钿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