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7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丁旭与重庆市金米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旭,重庆市金米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170号原告丁旭,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重庆市金米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65#,工商注册号500902000009469。法定代表人刘昌友,职务不详。原告丁旭与被告重庆市金米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金米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旭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金米纳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旭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谢义克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宇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