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12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苗志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246-6号申请执行人苗志军。被执行人李修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修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修亮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修亮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