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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北长盛阳逻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范国文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民商初字第00119号原告湖北长盛阳逻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范国文,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原告湖北长盛阳逻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与被告范国文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方彩明担任审判长,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徐明峰,人民陪审员商红卫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此案。长盛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盛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方彩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邬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