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侯瑞芳与乔拴紧、乔金岭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瑞芳,乔拴紧,乔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61号申请人侯瑞芳,女,生于1975年10月23日,汉族,住荥阳市万业世纪广场。被执行人乔拴紧,男,生于1973年4月6日,汉族,住荥阳市京城办石砦村乔砦***号。被执行人乔金岭,男,生于1946年5月26日,汉族,住荥阳市索河办通站路**号*号楼**号。本院在执行侯瑞芳申请执行乔拴紧、乔金岭所有权纠纷一案中,(2014)荥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以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侯瑞芳申请执行乔拴紧、乔金岭所有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楚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