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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磨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章小刚与钱长圣、奚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刚,钱长圣,奚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章小刚。被告钱长圣。被告奚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刚与被告钱长圣、奚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章小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益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