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章小刚与钱长圣、奚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刚,钱长圣,奚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章小刚。被告钱长圣。被告奚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刚与被告钱长圣、奚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章小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益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