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邦振、黄铭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99号原告: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兴隆,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洁菲,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莉丹,系公司员工。被告:黄邦振,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075。被告:黄铭濠,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712。被告:郑雪珠,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黄源濠,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73x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邦振、黄铭濠、黄源濠、郑雪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