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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星达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兴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星达玻璃有限公司,威海市兴钰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482号原告威海市星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甲60号。委托代理人姜添译,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舒,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威海市兴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阮家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星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兴钰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市兴钰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威海市兴钰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威海市兴钰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元,公告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窈窈人民陪审员  于祥滋人民陪审员  徐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