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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巴特尔诉张立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特尔,张力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巴特尔,男,1981年3月4日生,蒙古族,前郭县。被告:张力双,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松原市。原告巴特尔诉被告张力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特尔、被告张力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巴特尔诉称,原告巴特尔与被告张力双于2014年7月达成购买车辆协议,2014年8月22日原告巴特尔将购车款打给被告张力双。后因被告的车辆存在违章,双方同意解除车辆买卖合同,2015年5月25日被告张力双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返还购车款3万元,后将车收回。被告张力双至今未返还原告的购车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张力双立即返还拖欠原告的购车款3万元,并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给付完毕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被告张力双���称,欠款事实存在,但是现在我没有能力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巴特尔与被告张力双于2014年7月达成口头购买车辆协议,约定被告张力双所有的吉GN82**现代车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巴特尔。2014年8月22日原告巴特尔将购车款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张力双,被告张力双将车交给原告巴特尔。后因被告张力双的车辆存在违章,双方同意解除车辆买卖合同。2015年5月25日被告张力双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返还购车款3万元,后原告巴特尔将车交还给被告张力双。被告张力双至今未返还原告的购车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转账凭条、欠条、收条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巴特尔与被告张力双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后,因车辆存在违章,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张力双在收回车辆后给原告巴特尔出具了欠条,原告巴特尔向其主张权利后,被告张力双应当返还给原告巴特尔购车款。因出具欠据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巴特尔主张的逾期利息,应从主张之日起(即起诉之日)按照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力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巴特尔购车款人民币3万元,并自2015年6月9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337.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奕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