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家旺与被告张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旺,张荣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李家旺,男,1984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张荣洋,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李家旺诉被告张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传洋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旺,被告张荣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家旺与被告张荣洋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家庭事务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10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欠李家旺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于2013年12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家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上述借款合计16000元,被告仅归还借款2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借贷合意。根据原告陈述的借款经过,结合借款金额,本院认定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借款16000元。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已归还款2000元,还应再向原告归还14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荣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家旺借款本金14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张荣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