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胡秀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胡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黄煌,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汤文静,旌德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被执行人:胡秀红,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旌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秀红名下位于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南街5幢1号房屋,即编号为房地权旌房他字第00610号房屋他项权利证项下的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52714.6元及利息4177.11元等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秀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秀红坐落在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南街5幢1号房屋(建筑面积39.1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