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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李某。被告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魏凯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