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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晓龙与被申请人靖宇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龙,靖宇县中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06号申请人:李晓龙,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杨素云,女,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申请人:靖宇县中医院,所在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刘成东,男,系院长委托代理人:邢振英,女,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靖宇县。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李晓龙、靖宇县中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晓龙、靖宇县中医院医疗效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靖宇县中医院于2015年8月14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晓龙救助费8871.51元。2、申请人李晓龙收到此款后不再就此纠纷向被申请人靖宇县中医院主张任何权利。3、申请人李晓龙收到此款后,不得再继续纠缠被申请人中医院,并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上访。4、申请人李晓龙经鉴定与麻醉有关引起的腰痛、头痛需要继续治疗的,由被申请人靖宇县中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晓龙、靖宇县中医院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106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文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