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方某与黄某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韦海波,南宁市伟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黄某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黄启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廖雪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