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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林法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冯克刚与延边威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克刚,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林法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冯克刚,男,个体工商户,汉族,住池北区。被执行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吕维岭,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白林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单位存款中划拨457,880.00元到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永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