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405号申请执行人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被执行人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真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金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尚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