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滨执民字第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行与林杰、李晓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行,林杰,李晓军,林来营,陈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1081-1号申请执行人马行。被执行人林杰。被执行人李晓军。被执行人林来营。被执行人陈章娥。原告马行与被告林杰、李晓军、林来营、陈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杭滨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行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5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尚需支付借款人民币9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且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10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助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华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