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张金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张金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80号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玉泉科技创业园泉兴路。法定代表人张体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轩,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金英,女,汉族,1960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争期间,双方就诉争事实自行协商解决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 磊审判员 李小虎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