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行监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韩梅诉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行监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梅,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伊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所在地址伊春市。法定代表人邵连营,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彦东,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法制科民警。委托代理人王宏,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红升派出所民警。再审申请人韩梅因诉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以下简称伊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伊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梅申请再审称,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受害相对人,没有侵害后果等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行政处罚决定。伊春分局答辩称,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获取证据客观真实有效,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韩梅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韩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 立代理审判员 王 鹏 跃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