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天道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570号罪犯李天道,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天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李天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天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天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代理审判员胡玉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 梦 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