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盛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全部退回。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