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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盛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时全部退回。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