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阮晓冬与福州极光圣达计算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晓冬,福州极光圣达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阮晓冬,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极光圣达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杨瑞田,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晓冬与被告福州极光圣达计算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晓冬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阮晓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元,由原告阮晓冬负担。审 判 长 卢美铤人民陪审员 林秀英人民陪审员 魏宝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