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25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被告:敖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景鲜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育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韩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