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范光辉与梁开荣、罗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光辉,梁开荣,罗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988号原告范光辉。委托代理人朱海涛、朱凌云,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开荣。被告罗永清。原告范光辉诉被告梁开荣、罗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光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开荣、罗永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光辉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梁开荣、罗永清于2014年5月30日、2015年3月2日、2015年7月1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50000元、8000元,并出具借条各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8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梁开荣、罗永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永清于2014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于2014年11月30日归还,后被告梁开荣、罗永清于2015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于2015年7月12日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8000元欠条一份,该欠款实为利息。上述款项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梁开荣、罗永清系夫妻关系,于1986年3月13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欠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在借款人催要借款时及时归还借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已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除外。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及利息,合情合理,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开荣、罗永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光辉借款8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梁开荣、罗永清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0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