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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386号原告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和。委托代理人武志军,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负责人杨劼。委托代理人姚叶,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冽,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