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无锡鼎一半导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小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鼎一半导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无锡鼎一半导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佳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波,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小宝。原告无锡鼎一半导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一公司)与被告李小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飞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鼎一公司诉称:其与李小宝之间劳动报酬争议已经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审理并裁决。其并不拖欠李小宝工资,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不服该裁决,要求确认其无需支付李小宝2015年2月9日至3月8日期间的工资6666.7元、经济补偿金10000.05元。经查,李小宝以鼎一公司拖欠工资以及终止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鼎一公司支付2015年2月9日至3月8日期间的工资6666.7元、经济补偿金13333元、交纳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社保。2015年6月1日,仲裁委就此申请作出锡滨劳人仲案字(2015)第251号仲裁裁决,裁决鼎一公司支付李小宝2015年2月9日至3月8日期间的工资6666.7元、经济补偿金10000.05元,对李小宝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鼎一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如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除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外,应当属于终局裁决。仲裁委就李小宝与鼎一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作所出的各项裁决内容均不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十二个月的金额(19560元),故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用人单位鼎一公司不服该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应向本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无锡鼎一公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