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龙与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龙,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宋宝山,张喜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92135-1。法定代表人李传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连成。委托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龙,无业。原审被告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561419-0。法定代表人张凤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冰,黑龙江珍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宝山,农民。原审被告张喜发,无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委托代理人路秀林,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长柱,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龙、原审被告黑龙江和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宋宝山、张喜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志强审判员 赵玉忠审判员 苏 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