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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166号原告董某某,1971年10月20日生,���住农安县。被告贾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董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