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某、蔡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辩护人邵攀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某,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蔡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蔡某及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邵攀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非法持有枪支罪自2014年8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张某因修建房屋占用了邻居熊某某家的地,两家就补偿协议一直未达成协议。2014年8月27日,熊某某与张某家人就占地一事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闻讯后不同意,就跑到本村熊某某哥哥家闹事。后在熊某某两兄弟追到张某家时,张某拿出一杆火药鸟枪将熊某某两兄弟吓退。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致伤力)。二、敲诈勒索罪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听张光某讲外面有人散播其得了艾滋病的消息后,猜测为被害人史世某所为,即打电话质问史世某,史世某予以否认。后张某邀集被告人蔡某要张光某、史世某来家中对质,在对质过程中史世某因拿不出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被逼出具一张5000元钱的借条,作为史世某赔偿张某的名誉损失费,但因没有按张某的要求写,张某便没有要。3月20日,被告人张某、蔡某将张光某喊到到家中,威胁张光某要他指证是史世某在外散播的谣言,在史世某到了之后一切按张某的指示进行。当史世某来到张某家中后、张光某按张某的授意指证史世某,史世某在张某、蔡某的威逼下开具了一张10000元的借条,并于当天给张某4500元钱。后张光某觉得自己做的不妥,于2015年3月22日找张某理论,欲要回史世某的借条,张某、蔡某遂与张光某发生冲突,将张光某打伤。之后两人又打电话给史世某,以张光某被他们打伤的事来威胁史世某索要剩下的钱,史世某害怕被伤害就将剩下的5500元钱交给了蔡某。张某分得赃款8000元,蔡某分得赃款2000元钱。到案后,被告人张某、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史世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并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被害人史世某的陈述、证人张光某、罗某、谈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张某、蔡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张某2014年8月下旬因修建房屋占用了邻居熊某某家的地,两家就补偿未达成协议。2014年8月27日,熊某某与张某家人就占地一事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闻讯后不同意,跑到本村熊某某哥哥熊国某家闹事,用钉耙砸铁门。后熊某某两兄弟找张某理论时,张某拿出一杆火药鸟枪将熊某某两兄弟吓退。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致伤力)。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为了张某家修房要占用熊某某家地的事,熊某某委托其兄熊国某处理。2014年8月27日,张某的母亲、妻子和熊某某协商买地的事,熊某某问张某的母亲能当得了儿子的家?他们表示能当家,且就补偿了熊某某4500元钱。下午5时许,熊某某接到嫂子的电话说:“张某和你哥哥搞起来了,你快回来。”熊某某到了哥哥家后,看见哥哥家的不锈钢大门被打得稀烂,哥哥说是张某带一把钉耙打的,熊某某气不过拿了一把锄头想去找张某理论,哥哥也跟着来了,在出门不到一百米的地方就看见张某拿着一杆鸟枪往熊某某哥哥的方向走来,二人马上掉头往回跑,熊某某就打电话报了警。2、证人熊国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27日上午,张某拿一把钉耙挖熊国某家的铁门,之后熊国某去找他理论,他拿了一杆火枪跟着熊国某赶。3、证人张某见的证言,证明张某见的儿子张某的火枪是张某见在十多年前给他买的,他说要打鸟,是在小南湖一户人家买的,具体是谁不记得了,花了250元钱。张某开始是用枪打鸟、打兔子,去年因与邻里熊某某为修房子发生矛盾,张某拿枪吓唬了对方,张某没有持枪证。4、证人谈某某(张某的母亲)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27日,谈某某家和熊某某协商补偿熊某某的土地款4500元钱,张某知道后就拿了一把钉耙去熊某某的哥哥熊国某家理论,过了半个小时,张某又回来了,接着又从猪栏里拿了一杆鸟枪出去了,过了不久又回来了,将鸟枪放回了猪栏。是一杆以前打兔子的火药枪,长约2米,金属杆,木头把。5、证人罗某(系张某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27日张某家修新房子,想借邻居熊某某家的一点地方,在张某不在场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给对方4500元钱,张某知道后觉得价格高了,就去找熊某某理论,还拿了一把鸟枪,鸟枪是金属的,长两米,木头把。6、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检材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致伤力)。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张某持有枪支的情况。8、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8月27日,熊某某报警:自己因邻居张某家修房子占了他家的土地,两家人发生矛盾,张某拿出一把鸟枪进行恐吓。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扣押涉案鸟枪一支。10、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张某的父亲花了250元钱为其买了一支鸟枪,平时用来打鸟、打野兔。2014年8月27日上午,张某的母亲与熊某某达成了购地协议,熊某某要了4500元,张某气愤不过,将熊某某哥哥熊国某的铁门用钉耙砸坏了,后熊某某、熊国某要找张某理论,张某拿出鸟枪将他们吓退了。二、敲诈勒索。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听张光某讲外面有人散播其得了艾滋病的消息后,猜测为被害人史世某所为,便打电话质问史世某,史世某予以否认。后张某邀集被告人蔡某要张光某、史世某来家中对质,在对质过程中史世某因拿不出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被逼出具一张5000元钱的借条,作为史世某赔偿张某的名誉损失费,但因没有按张某的要求写,张某便没有要。3月20日,被告人张某、蔡某将张光某喊到家中,威胁张光某要其指证是史世某在外散播的谣言。当史世某来到张某家中后、张光某按张某的授意指证史世某,史世某在张某、蔡某的威逼下出具了一张10000元的借条,于当天给张某4500元钱。后张光某觉得自己做的不妥,于2015年3月22日找张某理论,欲要回史世某的借条。张某、蔡某遂与张光某发生冲突,将张光某打伤。之后两人又打电话给史世某,以张光某被打伤的事来威胁史世某索要剩下的钱,史世某害怕被伤害就将剩下的5500元钱交给了蔡某。张某分得赃款8000元,蔡某分得赃款2000元钱。到案后,被告人张某、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告人史世某的经济损失7500元,被告人蔡某赔偿了被告人史世某的经济损失2000元,并均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史世某的陈述,证明社会上传张某得了艾滋病,张某怀疑是史世某散播的。2015年3月18日晚上11时许,张某给史世某打电话说史世某在外面讲他得了病(艾滋病),并说如果是的就让史世某脱不了符!史世某说没有讲。向成风、万明说,这事早就听说了,是张光某告诉他们的,史世某反复问了他们,并用手机录了音。3月19日早上5时许,史世某给张光某打电话质问他为什么要栽赃,张光某死活都不承认。后来张某要史世某去他家,史世某就将录音给张某听,张某就将张光某喊来了,史世某就拿出录音给张光某听,张光某死活不承认,张某要史世某把两个证人找来对质,史世某就去找万明、向成风,但他们不肯去对质,下午3时许,史世某又去张某家里,张光某已经走了,下午5时许,张光某来了,史世某对张光某说:“辉儿,这事你不给我搞清楚,那就是你作起搞的!”张光某不肯承认说了张某有艾滋病的事,张某对史世某说:这个事搞不清楚就是你的责任,你脱不了符,史世某又去找万明要他去对质,但万明不同意,史世某又去张某家,蔡某待在楼下,张某将史世某带上二楼,张某的爱人、妹妹都在场,张某:“现在你找不到证人,张光某没有事了,现在脱不了符,这个事你必须负责,你给我打5000元钱的借条”,并威胁说不打借条不准走,而且必须是二月初五给钱,于是,史世某就写了一张条子:“今天我无缘无故地被冤枉出了5000元钱,没有半个人为我作证,我出得心服口服。”张某看了后就说:“这是什么条子,你不打条子我都吃得到你的钱。”史世某走了。3月20日早上7时许,史世某觉得钱出得冤枉就要张光某去张某家,张光某不去,史世某到张某家后,结果张光某、蔡某都在,张某就问张光某是不是史世某讲的,张光某说是的,张某就要张光某先回去,并对史世某说:“现在已经是三人抵六面讲清楚了,你还不承认啊,今天必须给我打一万元钱的欠条,而且马上就要取钱给我,对外人也要说是给我打了一张一万元的借条,不然,你出不了这张门!”蔡某拿出一把水果刀在旁边玩弄,并说:“你先搞5000元钱来。”史世某怕被伤害,就打了一张一万元钱的借条。之后史世某找表妹马霞借了4000元钱,加上自己身上的500元钱,一起给了张某。并说剩下的2月初5再给,张某说:“要得,但是二月初5不给的话,我到你家找你母亲都要吃到这个钱,你母亲不给,我抢都要抢来。”这才放史世某走。3月21日下午,史世某给张某打电话想澄清此事,张某要史世某去他家,蔡某、张光某都在,对质又没有结果。3月22日下午4时许,史世某接到蔡某的电话:“你帮我把钱准备,张光某已经被我杀了,你不把钱准备好下一个就是你!”史世某马上给张光某打电话,才知道张光某被他们刺伤了,史世某怕不过,就在外面借了5500元钱,给张某、蔡某送了过去。2、证人张光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8日晚上9时许,张光某骑摩托车从张某家路过时,看见张某在家门口,张光某下车对张某说:“听说你得了病(艾滋病),好久没看到你了。”张某问:这是谁说的,那只有史世某。张光某就说我没有讲啊!张某就给史打电话,史说没有说这话。3月19日早上,史世某给张光某打电话说张光某作起讲,张光某说:我没有讲。二人约好去张某家说清楚,三人在张某家对质,一直没有结果。3月20日早上7时许,史世某给张光某打电话说:昨天他出了4500元钱,并要张光某一起去张某家把事搞清楚,但没去。后来张光某去了张某家,张某说:“你今天必须承认是你讲的,是史世某在外面讲的我有病!”张光某就问为什么?张某说:“你按我讲的做,不然打死你!你不讲史世某怎么会给钱我。”过了不久,史世某和蔡某就来了,张某就问张光某:“辉儿,是史世某讲的波?”张光某被逼的没法就说是的,史世某被逼没有办法,就按照张某的要求打了一张一万元钱的欠条。3月22日早上7时许,史世某说他打了一张一万元钱的欠条给张某,昨天借了4500元钱给了张某,还有5500元钱怎么搞?张光某对史世某说:“我给你要欠条去。”上午10时许,张光某就去了张某家里,对张某说:“别搞了,把史世某的欠条给他。”张某就骂张光某,张光某就发短信给蔡某:“我已经去派出所报案了,你们吸毒的事我都讲了,这件事你们是敲诈,都跑不了。”蔡某就和张光某骂了起来。下午4时许,张某给张光某打电话:“兄弟,我怕你,你把欠条拿去。”并约张光某去马井的一个废弃的学校,张光某一见到张某,张某就讲:“你要掺和进来,我今天就要你死,你等着!”于是就进去拿了一把扳手冲出来,蔡某拿了一把刀冲出来,张光某转身就跑,蔡某对着张光某的右边腋窝捅了一刀,张某就拿扳手打张光某的脑袋。张光某倒在了地上,张某就拿扳手打,蔡某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就回到废弃学校里了,张光某就打电话报了警,他们就跑了。3、证人罗某(系张某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8日晚上,张光某来到罗某家和张某讲白话,说外面有人说张某得了艾滋病,张某非常生气。第二天就要张光某、史世某来我家对质,他们两个人相互推诿,晚上9时许,张某就给了罗某4000元钱,罗某问张某是不是黑吃黑,张某说是他们在外面败他,应该得的。3月22日早上,张光某到罗某家吵,张某将他骂出去了,后来张某和蔡某回来了,张某说:“我和张光某打了一架,这回我不跑。”张某对罗某说:“派出所问你你就咬死讲这个钱是我们几个借给史世某的,从你那里拿的,他还打了一万元钱的借条给我们,不然会出事。”4、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3月22日,张光某报警:刚才被本村的草包张某和岩汪湖团和村的魁儿持匕首和电工起子捅了几刀,岩汪湖的史世某也被敲诈一万元。5、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3月25日,张某、蔡某系被动到案。6、短信资料,证明史世某和蔡某间的短信记录。7、借条,证明今借到张某现金一万元整。时间2015年3月20日。8、尿检报告,证明张某尿检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9、户籍信息,证明张某出生于1984年10月11日;蔡某出生于1987年4月3日。10、谅解书、收条、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害人史世某谅解张某的行为;史世某收到张某家属7500元;张光某谅解张某的行为。1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18日,张某听张光某讲,外面有人讲他得了艾滋病,张某认为是史世某散布的,于是要他来对质,史世某不承认,张某就邀蔡某威逼史世某赔偿一万元名誉损失费,并逼其打了一万元借条。后把前来讨要欠条的张光某捅伤,史世某不得不给了一万元,张某得了8000元,蔡某得了2000元。12、被告人蔡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18日,张某告诉蔡某张光某讲有人在外面散布其得了艾滋病的谣言,他猜测是史世某讲的,然后就要史世某对质,史否认,张某要史世某赔偿名誉损失费一万元,3月20日张某和蔡某逼史世某打了一张一万元的借条,后分两次给了张某一万元,其中张某分了8000元,蔡某分了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蔡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蔡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蔡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凌闵江审 判 员 帅可见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妍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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