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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商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金根与汪群阳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金根,汪群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金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阚闯,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建忠,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群阳。上诉人徐金根为与被上诉人汪群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金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金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金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由上诉人徐金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顺增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