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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5区4号楼三层328室(右安门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张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衡工业园格瑞德路6号。法定代表人管印贵,董事长。上诉人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商)初字第20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辰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安辰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无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591元,由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5元(已交纳),由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86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东代理审判员  耿协阳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