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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毅与李仕游,郑文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毅,李仕游,郑文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黄毅,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XX,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李仕游,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文有,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毅与被告李仕游、郑文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毅撤回对被告李仕游、郑文有的起诉。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毅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吴 琳代理审判员  江明蓉人民陪审员  冉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