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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4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靳某与叶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089号申请执行人:靳某。被执行人:叶某。原告靳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东巍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靳某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叶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8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叶某应履行30000元;申请执行人靳某同意被执行人叶某于2015年8月6日支付2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的补偿款10000元。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案执行费由本案被执行人叶某承担。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某已实现债权20000元,未实现10000元及利息。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4089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卢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