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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79号原告金昌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德斌,职务总经理。被告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炷昌,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昌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金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冯德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炷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至2014年10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供应钢材。2014年10月2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钢材款2834186.28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材款2834186.28元及利息991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因被告经营严重困难,暂无力偿还欠款,请求原告减免利息并延期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多次购买原告钢材。2014年10月2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钢材款2834186.28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付,原告向本院起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和应收账款确认函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欠款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如下:被告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金昌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2834186.28元及利息991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67元,减半收取1513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