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陆旭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32号陆旭:你为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9)二中刑终字第5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故意对王××、王×实施殴打,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你对王××、刘××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36000元(其中8000元属犯罪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你无故制造事端,随意殴打姚××,情节恶劣,且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