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异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廖东安与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异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廖东安被执行人张淑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廖东安与被执行人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东安于2015年7月2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东安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廖东安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