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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电缆厂奋达利特约经销部,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834号原告上海电缆厂奋达利特约经销部,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惠民路XXX号XXX-XXX室。执行事务合伙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新春,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边灿才,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缆厂奋达利特约经销部与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电缆厂奋达利特约经销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间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电缆厂奋达利特约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64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6,647元,由原告上海电缆厂奋达利特约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