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学忠与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学忠,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陈学忠,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申请人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星涛。申请人陈学忠因被申请人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陈学忠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的房产档案。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00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学忠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嵩天薯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南岗区的房产档案。二、查封担保人黑龙江盛世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海伦市的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