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蒋才华与被告黄盼、贺福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才华,黄盼,贺福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蒋才华,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石家豪,男,居民,住洪江市黔城镇芙蓉社区芙蓉东路芙蓉组,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盼,男,200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法定代理人黄喜庆,男,农民,系被告黄盼之父。被告贺福进,男,199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法定代理人贺承桥,男,农民,系被告贺福进之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8909498-7,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负责人陆文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才华诉被告黄盼、贺福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才华于2015年8月12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3.4元,减半收取1006.7元,应由原告蒋才华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段承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