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1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何玉强、李晓莉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玉强,李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834-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玉强。被执行人李晓莉。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何玉强、李晓莉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担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何玉强、李晓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玉强、李晓莉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瑞联路的房屋一套、新都镇马超东路的房屋一套、新繁镇繁清路综合市场房屋一套。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