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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与尹荏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457号原告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被告尹荏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利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西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8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鑫(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