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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许军与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许军,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阴市泗洪县。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孙文化,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五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霍加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终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五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五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五河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1877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王 霄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