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大能针车行与余小辉、彭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大能针车行,余小辉,彭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16-2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能针车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600126226。经营者陈祖晃。委托代理人罗永洪,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凤霞,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小辉,男,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7639。被告彭丽军,女,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7649。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能针车行诉被告余小辉、彭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能针车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9元,财产保全费595元,合计1214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大能针车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霍沛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