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兵,丁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罗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永兵,又名陆超、大陆超、陆小操,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1********,小学文化,农民,住富源县中安镇夏格村委会大夏格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4月12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6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罗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周胜全,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某某,男,回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罗平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冕,云南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永兵、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碧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永兵及其辩护人周胜全、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罗平县马街镇扯土村委会扯土村小海子片区村民,因云南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罗平县马街镇小海子煤矿斜井开采煤炭导致房屋受损,从2012年1月30日开始封堵小海子煤矿斜井,要求解决房屋受损情况后才能开工。2月6日村民得知小海子煤矿在2月7日将要强行复工后,便决定房屋受损的人家每家出两人封堵小海子煤矿斜井,遂被告人丁某某邀约被告人陆永兵,被告人陆永兵又邀约200余人到小海子煤矿斜井对村民进行围堵、殴打,致村民黄某甲、黄某乙等3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甲的损伤为重伤,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乙的损伤均为轻伤,黄某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永兵、丁某某为煤矿恢复正常生产,邀约组织他人持械对小海子村民进行殴打,致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互为主从。被告人陆永兵具有累犯情节。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永兵辩解,2012年2月6日,丁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老表小海子煤矿2月7号开工,叫我喊人去帮忙维持秩序,我就打电话喊了刘某甲、小康、董某甲等5人,还有的没有来。实际上这200多人中有煤矿上的技术工人,煤矿分公司的人,保安是哪个喊来的我不清楚。我看见打起来时,怕事情难得收场,丁某某拿喊话筒喊不要打,但喊不住,我就从丁某某手里拿过喊话筒喊不要打,但制止不住,我没有参与打着人。辩护人周胜全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永兵故意伤害黄某甲等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宣告陆永兵无罪。被告人丁某某辩解,大瑞煤矿老板是我老表,2012年2月7日,我老表的煤矿开工,怕小海子村的农民来阻挠,叫我找些人来煤矿维持秩序,我就打电话给陆永兵找人来维持秩序,我没有打着任何人,我见煤矿上的人与封煤井的农民打起来时,我就从魏某甲手里拿喊话筒,叫煤矿上的人不要打,但喊不住,陆永兵就把我手里的喊话筒拿去喊不要打,也喊不住。辩护人王冕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不能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重伤的后果,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云南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罗平县马街镇小海子煤矿斜井开采煤炭,导致罗平县马街镇扯土村委会扯土村小海子片区部分村民房屋不同程度受损。2012年春节期间,小海子煤矿工人放假,停止煤炭生产。2012年1月30日,小海子煤矿收假恢复生产,因房屋受损村民的阻挠,致使煤矿继续停止生产,村民要求解决房屋受损赔偿问题后才让恢复生产。小海子煤矿决定,于2012年2月7日强行恢复生产,并调集煤矿应急分队等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排除妨碍,被告人丁某某请求被告人陆永兵邀约社会闲散人员参与维持秩序,后陆永兵邀约董某甲、刘某甲等社会闲散人员数十人参与小海子煤矿强行恢复生产。2012年2月7日上午,小海子片区房屋受损村民数十人到小海子煤矿封堵斜井,阻碍恢复生产。被告人丁某某、陆永兵邀约的社会闲散人员及小海子煤矿有关部门人员等共200余人到现场维持秩序,持木棒(锄头把)、橡胶棒等工具到小海子煤矿斜井处,对阻碍恢复生产的村民进行围堵、殴打,致黄某甲、黄某乙等3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甲的伤情损伤程度为重伤,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乙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黄某甲、黄选飞的经济损失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双方正中解决之中,其余受伤村民的经济损失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并已履行。被告人陆永兵于2015年2月28日在富源县中安镇睿智花园小区8幢3楼1号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宣布刑事拘留;被告人丁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19时许到罗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时被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某甲陈述,2012年正月16日那天,我们去小海子煤场上找煤老板赔偿我们损失,我们的房子因为他们采煤都开裂掉,这天他们要动工,我们不让动工,后来他们煤场上来了很多的人,我就被这些人打伤,他们是咋个打我,用什么打我的都记不得了。2、被害人黄某丙陈述,2012年正月16日早上7点半左右,我们到小海子煤矿斜井处找煤老板要求赔偿损失,问题没有解决,那些穿劳保服人就拿木棒,穿黑衣服的人拿着橡胶棒、盾牌,带着钢盔围着我们打,我被人从背后打了几棒,被打了睡在地上眼睛看不清,后我的右脚膝盖处又被打了一棒我就爬不起来,我没看见是谁打的。3、被害人黄某戊陈述,2012年正月16日那天12点左右,我从小房子门前往绞车房方向走,走到绞车房后面的田埂上,就被四五个手拿木棒,身穿矿山劳保服的人莫名其妙的打。我被打了昏倒掉,眼睛也花掉,之后我感觉有一个人一脚将我从绞车房背后踢到了阴沟里,后就被送到医院了。4、被害人黄某乙陈述,2012年正月16日早上8点左右,我们到小海子煤矿要求煤老板解决房屋损失问题,12点半左右,不知道咋个就打起来掉,当时有200多个穿劳保服的人拿着锄头把,40多个穿黑色衣服的人拿着橡胶棒围着我们打,我的头部,左侧半边身子被打伤,左手左脚动不了,头昏。5、被害人黄某丁陈述,2012年正月16日那天12点半左右,因为赔偿问题没有解决,再加上发生口角,就听到对方的人喊了声“打”,我先是被穿劳保服的人打伤右侧肋骨,打了扑在地上,又被拿橡胶棒的人用橡胶棒打,十多分钟后,我被打了睡在井口边的货场上。我主要是肋骨被打断3根,左小腿也被打伤。6、被告人陆永兵供述,2012年农历正月十四日晚上,魏某甲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在罗平的煤矿要开张,当地有老百姓要闹事,叫我喊一二十人去他们煤矿上,喊着人后叫我跟富源县墨红镇的张某甲联系,他打完电话后,丁某某也打电话给我,叫我喊十多个人去他老表的煤矿上防止闹事,之后张某甲也打电话给我叫我喊人,我就打电话给中安镇的董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大河镇的小康,富村的“长毛”,我在电话中挨他们说的意思是叫他们喊十把个人去罗平,是煤矿老板喊的,叫他们到富源县广场上集中。第二天,我分别打电话给他们,我还打电话给中安镇回隆村的王明华,他说张某甲已经打着电话给他了。正月15日那天中午,我去富源县城的广场上就和张某甲、董某乙、杨某甲、刘某甲、小康、王明华、“长毛”他们碰头了,后来陆续有人来,张某甲叫人上车走。广场上有好些人打电话,有人说富源县城的“福鑫酒店”也有人,曲靖也还有人。我和张某甲、董某乙、杨某甲、刘某甲、小康他们去到“福鑫酒店”,那里有三四十人,张某甲又安排车来拉这些人走。我去找王明华的哥哥王明强借了一辆奇瑞车开着,我车上坐着刘某甲,我们前面有二三十辆面包车,一起从富源出发,经过墨红镇、竹园镇去到东山镇岔进阿岗路口时,有一辆依维柯车在那里把我们带到罗平县阿岗镇的一个洗煤厂里,天已经黑了,魏某甲叫我数一下有多少人,我就喊这些人在篮球场上集合,点了一下有200来人,煤矿上的人给每人发了一套劳保服、一包软云烟,吃完饭后安排我们住宿,因为来的人太多,洗煤厂住不下,有一部分人换上劳保服后被安排到第二天打架的那个煤矿上住。正月16日早上,有人带我们去到小海子煤矿,已经有四五十个老百姓在煤矿的井口边,我们有几辆车直接开到堆煤场上,有几辆车停在煤矿办公楼边上。我吃完方便面后,丁某某喊我们去办公楼监控室,张某甲、刘某甲也在里面,其他人都是他们煤矿上的,有一个好像是之前在另一口煤井被当地老百姓打着头,这个人指着监控视频说这几个人要记好掉,打的时候就打这几个人。后来我下去到堆煤场上,我们一起来的200多人有很多拿着新的锄头把在那里,人太多了,这里一群,那里一群,场子上还有一辆蓝色的厢式货车在堆煤场上停着,里面有些新的锄头把,边上也有些散放着。吃中饭后,我和丁某某他们又去到堆煤场那里,丁某某告诉我等一下打起来的时候,你挨这200多人讲,打的时候不能打头,老人、女人、小娃不能打。后我就挨这200多人说老板说了,打的时候不准打头,老人、女人、小娃不准打。12点多钟,煤矿上的要下井复工,老百姓不准下井,要求解决房子开裂的问题后才准复工,双方就争吵起来。我在后面,我们一起来的那些人都拿着锄头把围着老百姓,丁某某也在前面和老百姓吵。后来就打起来掉,都是穿劳保服的人拿着锄头把打,场面混乱,因为打得太野蛮,丁某某就拿着一个小喇叭喊不准打了,但是场面已经失控,喊不住,我就接过喇叭喊不准打了,也喊不住。当时有几个警察在现场,他们也劝不住,打了五六分钟才歇掉,有人喊回原来坐来的车走。回到洗煤厂后,魏某甲他们站在洗煤厂大门口,我们来的这些车,一辆车按照驾驶员1000元,其他的一个人500元的标准发钱,他们给了我1300元,还是1500元我记不得了,我拿着钱就走了。7、被告人丁某某供述,2012年农历正月12日还是13日那天中午,我表姐夫打电话给我说我们煤矿原定在初六就要开工,一直开不了,因为有村民去堵煤矿井口,现在决定十五的开工,你身边给有朋友喊几十个人过来维持一下秩序。正月十四那天,我就和桂其铭一起坐车到罗平县阿岗镇洗煤厂,我打电话给我朋友陆永兵,我说我老表的煤矿被人堵,开工也开不了,现在决定正月十五的开工,叫我喊些人去帮忙维持一下秩序,把工开起来,你帮我喊上几十个人去。他说好。正月十五那天几点钟我记不清了,陆永兵打电话给我说人有点多,咋个整。我说都喊的来。因为那天是农历过小年,车不好找,他就打电话给我说车不够。我打电话给我朋友张某甲,我和他说我老表的煤矿要开工,大陆超喊得点人,车不够,你们两口子去帮忙拉一下,你跟大陆超联系。当天下午,我们大概有20多辆车,200多人来到洗煤厂,煤矿上安排他们吃饭,后煤矿上的出纳魏某甲喊集合,所有人在操场上集合,煤矿上发给每人一包软云烟,一套劳保服,还安排他们在那里住。第二天早上,魏某甲叫我们喊人走了,后来,应急分队的人就带着我们喊来的20来辆车一起去到小海子煤矿,车开到井口旁的场院上,当时已有100来个村民在井口堵着了,煤矿上的人和大陆超他们叫集合,我和桂其铭去到斜井办公楼毛某甲办公室里烤火,桂其铭喊下面吵起来了。我就和桂其铭、桂保伟以及煤矿上的几个人跑下去现场看,看见我们喊去的人穿着劳保服,拿着锄头把打堵井口的村民,我们喊去的人打得太狠了,打得太严重了怕收不了场,我就拿小喇叭喊不要打了,当时太乱,喊不住,我看见一个村民被十几个人打倒在地上,我叫他们不要打,喊不住,我就扑在那个人身上,还被他们打着几棒,喊的人多了才停止掉。后来,应急分队的车就把被打伤的人拉去医治,我和魏某甲他们坐着矿上的车返回到阿岗洗煤厂,魏某甲在那里发钱,我就站在旁边,记得去的人好像每人300块,带车的好像是900块,那些喊去的人领钱后就坐车走了,我叫魏某甲多给陆永兵点钱,我没有要着钱。8、证人黄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16日早上11点半左右,我从井长办公室出来,穿劳保服和穿黑衣服的人喊我站的不准动,我站了半个小时左右,有人喊“打”我就被一个人拿电警棍触着我左手,之后有4个穿劳保服的人用木棒打我,我在地上睡了10多分钟爬起来,发现我的头上出血,当时我还能走,就走回家了。9、证人梁某甲、宋某甲等20余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16日那天,他们在小海子煤矿斜井处封堵煤井时,被煤场上穿劳保服和穿黑衣服的人用警棍、木棒等工具打伤。10、证人向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马街镇小海子煤矿斜井原定于2012年正月初8的复工,当天我们小海子煤矿的片区经理毛某甲打电话给我说,小海子村民去了50多个人到斜井不让动工,我就安排毛某甲请村民代表去开会,同时我也把情况报告了马街政府和县里的分管领导和煤炭局。第二天,毛某甲向我汇报,村民主要有三个要求,一是要求解决生活用煤问题;二是解决以前煤炭老板答应而没有兑现的一些公益事业;三是要求我们煤矿上每家打100万元到他们每家的账户。后我让办公室将该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上报马街镇政府,县煤炭局,请他们帮助解决,经过工作还是解决不了。2月6日中午,我和公司的副总赵某甲,安全处长赵某乙,片区经理毛某甲在阿岗阿格煤矿办公室开会,决定2月7日复工,当时安排赵某乙带我们公司保安中队的人到现场维持秩序,我们煤矿来的人留下了50多人住在斜井那里,老百姓堵井,我们当时考虑矿上的人太少,多去些人,给当地老百姓一些震慑,让他们知难而退,不去堵井,我们也就可以复工了。后我就安排赵某甲到我们富源房地产公司请些工人过来,2月7日早上到小海子煤矿现场去,当晚富源那边的人好像就到我们公司阿岗的洗煤二厂里了,另外我们也和政府部门汇报着2月7日复工。第二天,市煤炭局领导到我们阿格煤矿督查,我们就留在阿格煤矿,到中午1点多钟,赵某甲打电话给我说打起来掉,我问有多少人受伤,他说有十多人,我就叫他赶快叫车送去医。11、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们小海子煤矿正月十六日开工,2月6日那天中午,向某甲组织我和赵某乙在公司办公室开会,针对老百姓可能会堵井的事,研究决定由毛某甲组织工人下井复工,赵某乙把我们公司的应急分队全部人员调到斜井执勤,维护秩序,我负责从我们富源房地产公司调一部分人来辅助,对老百姓形成一点威慑力,以便顺利复工。散会后,我就跟富源房地产公司的林宏联系,跟他说我们需要调他们的工人过来帮助我们复工,最多只需要两天时间。工头还说调人可以,但要给他们误工费和包车费用,当时我就答应工头,每人给200块钱。我要求他们当天下午就到阿岗洗煤厂。后我又安排我们公司的魏某甲安排人在洗煤二厂接待富源房地产公司那边过来的人,并叫他在2月7日早上把人带到小海子斜井那点。2月7日早上,我8点左右到斜井,魏某甲已经把人带到斜井井口处,当时有三四十个老百姓站在井口那点,魏某甲带过来的80多人也在井口附近,这些人穿着我叫魏某甲安排给他们的劳保服,井口旁边停着十多张微型车,因为天气冷,我就回办公室了。我和冯某甲、毛某甲在毛某甲的办公室商量报个警,当时冯某甲就报警了。我们一直呆在办公室,下面乱起来的时候我们正在吃中午饭,我们出来的时候就看见我们从富源房地产公司调过来的人和当地的老百姓打起来了,我们跑下去阻止,之后又打电话给向总(向某甲)汇报情况,向总问我双方伤了多少人,我说大概有十多个,向总让我赶紧把伤者送医院检查治疗,我就安排应急分队的人把伤者送去曲靖地区医院治疗。1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大瑞煤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赵某甲打电话给我,向我们房地产公司要人,我就叫他与工头老张联系。我也打着电话给老张,赵总那边要人。后来老张他们去了多少人不清楚。13、证人毛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们煤矿原本决定2012年正月初八的复工,由于小海子村民堵在井口不让动工,我给向总汇报后,公司领导决定改到正月十六日复工,为防止老百姓再来堵井口,2012年2月6日中午,向总组织我和赵某乙、赵某丙在办公室开会,并安排由我组织工人下井复工,赵某乙调集应急分队全部人员维持斜井秩序,赵某丙负责再调一部分人帮忙维持秩序,具体是从什么地方调的人我不清楚。散会后,我安排矿长高某甲负责组织工人下井复工并安排伙食。2月7日早上,我在办公室,中午1点左右,听见外面闹起来了,我和赵某乙、赵某丙、冯某甲、卯荣兵跑出来看见我们公司穿劳保服的人以及应急分队的人都和村民在斜井井口边上打起来了,并且有人受伤,我们赶紧去阻止,之后我们公司及时把受伤的人送到曲靖地区医院治疗。14、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3日还是4日那天下午5点多钟,我和向某甲,毛某甲,高某甲等进行临时会议决定,2月7日派人下井检修并且邀请老百姓沟通。当天晚上,向某甲安排我负责伙食,并让我安排办公室从其他煤矿调几个人协助应急分队的维持秩序。2月7日早上8点钟左右,我到小海子煤矿看到100多个穿着劳保服的人站在煤场上,70多个村民堵在斜井口。我和赵某乙、赵某丙、毛某甲等工作人员在斜井口和村民做了2至3小时的工作,一直僵持着。在这期间,煤矿上的职工和村民有厮扯,辱骂行为。我打电话给马街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煤管所、煤炭局相关人员陆续到达小海子煤矿协助我们跟村民做工作。12点半吃早饭时,有人讲井口处打起来了,我和煤炭局的杨某丙、杨某丁、伏某甲、刘某丙等赶到井口的时候看见煤场上的应急分队和穿劳保服的人拿着木棒和村民厮打,我和工作人员立即劝阻。1点左右,事态平息,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安排应急分队成员将受伤人员送医院医治。1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原本决定2012年正月初8复工,由于小海子村民堵在斜井口处,复工无法进行。2012年2月6日中午,我们公司向某甲召集我和赵某丙、毛某甲在公司阿岗镇阿格煤矿会议室开会,研究小海子斜井煤矿如何复工的问题。会议决定2012年2月7日复工,为了防止村民封堵井口影响复工,有人提议从富源房地产公司调集人员来维持秩序和形成一种威慑。2月7日上午9点钟左右,我看见十多辆微型车停在煤矿斜井堆煤场那里,90多个穿着劳保服的人站在煤场上,我去井口处与老百姓做工作,之后我又回办公室。当天中午我在办公室喝水时,听见煤场下面吵闹的声音,我跑下去劝,当时工人和老百姓在吵骂,我劝不住,之后他们就打起来了,应急分队也参与了,场面混乱,双方都有人受伤,村民被打伤10多个人,我们公司就安排车送他们到罗平县人民医院和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16、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16那天,我们小海子煤矿开工,早上7点半我就到井口,准备下井指导工作,村民已经在井口堵着了,不让下井,我就打电话给应急分队的赵某乙叫他带人来维持秩序,他们来说了,村民也不听,我就回宿舍了,下午是如何打起来的我也不知道。17、证人魏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6日下午两点来钟,公司副总赵某丙打电话告诉我明天小海子斜井复工,你准备点钱要办伙食,你拿着钱去洗煤二厂,今晚有人来,要在二厂吃饭。四点多钟左右,我从我们财务出纳孙慧处领了8万元以后,去到洗煤二厂。五点半左右,陆续来了七八辆车,每辆车上有七八个人,他们坐到了我们事先摆好的十多张桌子吃饭。八点多钟,我回到了阿格我们公司总部。2月7日早上9点多钟,我在办公室上班的时候,赵某丙打电话叫我领两百套劳保服和两百个锄头送到小海子斜井,我就到洗煤一厂总部找林某丙签好库单,之后他们负责把东西装到洗煤一厂的车上,装货的时候,林某丙告诉我锄头只有150个,我让他剩下的补铁铲,装好之后直接拉去小海子煤矿斜井。我和代彬10点多钟才到斜井,当时车上的劳保服,锄头把、锄头脑、铁铲大部分已被领走。我换上劳保服下到井口后,看见马街派出所的人在和村民做工作,20多分钟后我又转上去办公室了。等我再下去的时候他们已经快要打起来了,其中一个穿红衣服的女人说你们下井就是想被打。这时穿劳保服的人就动手打人,在打的过程中我一边劝架一边去护着被打的村民,打架结束后,我拿了2万元钱给查某甲让他尾着受伤的人去医院。后来赵某丙打电话叫我去洗煤二厂,那些人在等着,每辆车给500元,每个人给200元。我就一个人开着车到二厂按照赵某丙的要求做,驾驶员每人700元,其他人每人200元,总共付了2万8千元左右。18、证人林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小海子煤矿复工,魏某甲到我仓库那里和我说小海子斜井要200套劳保服、200把锄头,我说锄头只有150把,他说不够的就补铁铲,他签单子后就和代彬开着车先走了。我们装好物资后,有一个穿劳保服的小伙来说他来开车就把车开走了。19、证人丁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早上,我带着应急分队的队员到马街小海子煤矿维持秩序,下午2点多钟,我们坐着烤火,听说下面在打架,我们到办公楼门口看见煤场上到处跑的是人,有一个30多岁的男子冲着我们跑过来,我喊拉着,穿劳保服的人拿木棒来追,我看我们的队员下来,就安排他们把被打伤的人扶上去办公楼上。20、证人杨某戊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早上,我们保安队的去到小海子煤矿斜井处,村民就在井口堵的,当时马街派出所的3个警察也来到那里劝说村民,到下午1点左右,我在办公楼门前烤猪腰子吃,听见煤场下面吼,我们就到路口看见有人拿着木棒,皮柴追打村民,村民们被打了到处跑,有个男的还从井口边的那个台子上掉下来。当时我和马某甲、敖家良、敖某甲等队员在办公楼路口拦的村民。我们的队员还从下面拉了10多个被打伤的村民送去医院。21、证人敖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那天,我们应急分队的人在小海子煤矿维持秩序,下午2点多钟,就听到煤矿斜井边有人吵架,我们就下去瞧,看见有几个老百姓受伤,我们就把他们抬到我们车上送去医院医治。那天打伤老百姓的是穿劳保服的人,有几个手里拿着柴块。22、证人高某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7日那天,我们在小海子煤矿维持秩序,有二三十村民不让开工,还有些村民从路上下来,阿岗洗煤一厂的代斌过来跟一个40多岁的男的说不要闹,就有一个40多岁的女人在井口道上吵,就被代斌从臂部推了一下,就推了坐在井口道上,后来就有20多辆面包车开到煤场上,从车上下来200多人站在煤场上,吃饭后,就下去斜井处,我站在警戒线那里,20多分钟后煤场上有人喊打,穿劳保服的和没有穿劳保服的人拿着锄头把、皮柴追打村民,有的村民被追了从田里跑,有的从煤场这条路跑,我在去煤场的路上用橡胶棒打着一个小伙子背部一下。23、证人查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7日那天,我们应急分队的在小海子煤矿维持秩序,大概12点多钟,我们在上面听到煤井处有打闹声,我就看见下面穿劳保服的人用木棒打闹事的群众,20多分钟后,我也去和我们的队员把受伤的村民抬上车送去医院医治。2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7日那天,我们应急分队的在小海子煤矿维持秩序,我开着车到小海子煤矿,我坐在车上,到下午1点多钟,我听见有人说打起来了,我就下车去看,穿劳保服的人和老百姓在老井口那点打起来掉,追的追、跑的跑、打的打、场面很乱,后我就看见应急分队的架着三四个老百姓上来,怕是准备带去办公室,魏某甲正下去制止,赵某乙就告诉他们赶紧送去医院,我车上坐了4人去医院,总的有14人受伤。25、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7日那天,我们应急分队的40多人去小海子煤矿维持秩序,早上就有50多个村民在那里堵井,大概10点多钟,我看见有很多穿我们公司劳保服的人在井边上站的,中午1点左右,我听见井口那里闹起来掉,穿劳保服的大概有200多人拿着木棒围着老百姓打,老百姓到处跑,警戒线外面的老百姓也冲下去,被我们拦着,我就听见赵某甲喊不要打,送被打伤的人去医院。2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三年前的五六月份的一天中午,我们车停在东山岔路口等客,有两个小伙来联系拉人去阿岗镇,他们说要在那里一晚上,谈成600元运费,我的车上坐着五个小伙子,我媳妇开着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其他的车坐了许多小伙子,陆永兵也打电话叫我帮他联系几张车拉人去阿岗洗煤厂,我帮他找了两张车,我说其他的他自己联系,那天除了我们的四张车,后面还跟着一些面包车,我们一起到阿岗洗煤厂就停车了。27、证人王华明的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15日那天中午,陆永兵打电话叫我去曲靖拉人去罗平,我拉了7人去到东山,那里有几十辆面包车在等着,20多分钟后,陆永兵他们开着四五辆车到那里,我们就跟着他们的车到阿岗洗煤厂,陆永兵他们就喊我们在篮球场上集合,煤矿上的人就来发烟和劳保服。28、罗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黄某甲的伤情损伤程度达重伤;黄某丁,黄某丙,黄某戊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黄某乙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29、罗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罗平县马街镇小海子煤矿主斜井处。30、调解协议,证实除黄某甲、黄先飞的经济损失未达成赔偿协议外,其余伤者的经济损失均已调解赔偿。3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陆永兵于2015年2月28日在富源县中安镇睿智花园小区8幢3楼1号房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丁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19时许到罗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32、(2006)富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陆永兵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4月12日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云南省曲靖监狱(2007)曲狱释字第416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陆永兵于2007年6月22日刑满释放。3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陆永兵、丁某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永兵、丁某某邀约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小海子煤矿恢复生产,采用暴力手段维持秩序,对阻碍恢复生产的房屋受损村民进行殴打,致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互为主从。被告人陆永兵、丁某某的供述与证人张某甲、丁某乙、敖某甲、高某丁、查某乙、杨某戊、马某甲等人的证言及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相印证,被告人丁某某、陆永兵邀约的社会闲散人员数十人身着劳保服参与小海子煤矿强行恢复生产,持木棒打伤阻碍恢复生产的房屋受损村民,致一人重伤、四人轻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周胜全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陆永兵无罪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丁某某、陆永兵邀约他人参与小海子煤矿恢复生产,采用暴力手段维持秩序,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村民损害后果的发生,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犯意属于故意,客观上造成村民重伤的后果,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辩护人王冕提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陆永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又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是累犯。其在侦查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黄某甲、黄选飞的经济损失尚在解决之中,云南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赔偿保障;其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调解赔偿。结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陆永兵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丁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王冕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永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二、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伦审 判 员 杨庆娟人民陪审员 蒋本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