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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兰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兰某某,女,汉族,住通化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