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兰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兰某某,女,汉族,住通化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