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395号原告高某。被告郭某,无职业。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被告不孝敬父母,被告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破裂,无法一起共同生活下去。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另查明,原告提交一份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市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8日出具的证明记载“兹有我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市府社区联合南里四号楼东单元二楼西户户主高某与爱人郭某。郭某于2013年正月初五至今(2015年8月8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两人在两年多的时间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无下落的。本案中,被告已经离家出走2年,现下落不明,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事由,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对原、被告的财产无法查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茜人民陪审员 吴荣辉人民陪审员 代金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